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