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康某甲等人随意殴打匡某甲、匡某乙父子,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康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构成坦白,且与被害人自愿达成了刑事和解。故鉴于康某甲具有以上处罚情节,按照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康某甲以寻衅滋事罪定性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康某乙随意殴打匡某甲、匡某乙父子,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康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构成坦白,且本案与被害人已达成了刑事和解。故鉴于康某甲具有以上处罚情节,按照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康某甲以寻衅滋事罪定性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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