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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冉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冉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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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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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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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意外事件情形,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某做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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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时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在案发后自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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