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上原有植被全部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毁坏林地出发点是为发展农业,案发后能在被毁坏的林地上种树种草,且其毁坏的林地不是成片树林,部分属历史形成的荒地、空地,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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