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坦白、获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坦白、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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