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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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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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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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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韦某某违反《渔业法》第三十条等的规定,在禁渔区并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相关水域渔业资源保护秩序,系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案发后,其又能够增殖放流,积极恢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一条、六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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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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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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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主动投案自首,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查获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仅3.94斤,其在案发后对相关水域增殖放养鱼苗,积极弥补其罪行对渔业资源造成的破坏,可见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作案工具(渔具1张)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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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非法捕捞渔获物较少,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又能够认罪认罚,在非法捕捞水域增殖放流,积极恢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一条、六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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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增殖放流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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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岑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岑某甲违反国家渔业法的规定,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增殖放流、恢复生态,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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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情节,且其案发后已进行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刺网一副依法收缴,渔获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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