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故发生后,其能够由亲属及时报警处理,将被害人送医院救治,其又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其到案后,又能够如实供述肇事经过,系自首,并认罪认罚。案发后,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本案系农村地区发生的过失犯罪案件,当事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留的车牌号为贵GL****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应发还所有人隆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故发生后,其能够报警求助,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其到案后,又能够如实供述肇事经过,系自首,并认罪认罚。案发后,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本案系过失犯罪案件,当事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一条、六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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