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是从犯,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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