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镇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4日扣押被不起诉人连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人民币,已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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