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已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已被冻结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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