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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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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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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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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白某某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不应当预见其骑行行为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不具有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系意外事件,不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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