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涉世不深,主观恶性小,具有从犯、坦白、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其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系刑事诉讼证据的依法移送,其余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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