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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孙某、刘某构成聚众斗殴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