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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