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对被害人经济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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