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故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依据。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为五被告是否有不当得利,如果有,是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获得了多少利益,五被告应如何返还这笔不当得利款。抛开五被告尚被冻结的523360元理赔款,保险公司已支付给五被告的赔偿款及为五被告偿还的刘永昌债务中,保险公司多支付了一笔366473元。诚如保险公司所言,在法院向保险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五被告对保险理赔款中的40万元、523360元暂时失去了所有权,五被告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交通事故生效调解书支付全额理赔款。保险公司向五被告打款的时间为2018年8月3日,即在法院向保险公司下达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金额,暂时冻结上述923360元的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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