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7日内向本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其现在呈植物生存状态,不能受审、羁押,近亲属表示认罪认罚,代表其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