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悔罪表现,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积极采取急救措施,赔偿被害人亲属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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