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高某1、冯某1、王某1及被害人富某1亲属王某2、富某2、富某3、赵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冯某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报案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对被害者进行抢救,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给付20万元,现已赔付16万。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后及时将被害人贾某送往锡盟医院急诊并主动报警,属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贾某亲属各项费用3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民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邓某某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长某驾驶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会车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驾驶车辆翻下路基,导致乘车人包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张某某、张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长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及时对伤者进行了救治,具有自首情节。另外被告人长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积极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民事赔偿,且被告人长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驾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布某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故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207国道(新路)38公里+400米处因操作不当冲下路基东侧翻车造成乘车人董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锡林浩特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故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惩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赵某某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并积极向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有明显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障道路交通人身安全,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赵某某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应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亦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经合议庭评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已经对被害人洪某家属、乘车人孟某、×××车主何某某被损坏房屋房主宋某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庭审中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对被告人应依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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