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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四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所提上诉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所提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上诉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案部分死者生前在城镇居住,对本案所有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均应以较高的城镇居民标准确定为宜,故对此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其所提第三者责任险只应按主车计算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对该格式条款并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其所提不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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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王爱华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常某、王爱华犯交通肇事罪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桂英、纪某甲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北京伟嘉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有原审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确认的相关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常某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北京伟嘉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纪某乙死亡而产生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即北京伟嘉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其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所提原判剥夺了北京伟嘉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交强险限额内的追偿权的的代理意见,经查,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爱华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与上诉人北京伟嘉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桂英、纪某甲与原审被告人王爱华已达成赔偿谅解且赔偿到位,撤回了对原审被告人王爱华的附带民事诉。但并未免除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判并未剥夺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审被告人王爱华的追偿权。故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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