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非法经营数额及主观恶性,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发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是否与刘某乙非法共同倒卖香烟并获利,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2020年12月1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经营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