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被不起诉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无其他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被不起诉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不起诉人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无其他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被不起诉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无其他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被不起诉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无其他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被不起诉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无其他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被不起诉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无其他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被不起诉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造成投资人实际经济损失较小,无其他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被不起诉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无其他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