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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汤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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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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