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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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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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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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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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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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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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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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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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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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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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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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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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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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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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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班某某盗窃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班某某盗窃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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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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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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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阿布迪赛买提盗窃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某某.阿布迪赛买提盗窃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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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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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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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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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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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盗窃案)_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盗窃案)_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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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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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甲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甲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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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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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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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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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盗窃案)_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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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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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又系初犯、偶犯及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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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豆某甲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豆某甲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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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动投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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