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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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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寻衅滋事案)_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寻衅滋事案)_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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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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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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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寻衅滋事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寻衅滋事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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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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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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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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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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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兰某某、李某某、白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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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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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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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兰某某、杨某某、白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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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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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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