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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3.1亩,其中公益林2.1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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