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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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