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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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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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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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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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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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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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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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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吴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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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侯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一定悔罪表现,并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春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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