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事实,参与诈骗14050元,其行为属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经全额退出赃款,有自首情节,属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予以行政处罚,并对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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