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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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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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