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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某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某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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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罪案)_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罪案)_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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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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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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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_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_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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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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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故意伤害案)_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故意伤害案)_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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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靳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靳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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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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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公开版)_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公开版)_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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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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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故意伤害案)_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故意伤害案)_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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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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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煜)(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煜)(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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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自愿与被害人崔某某达成和解,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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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属过失致马某某受伤,主观上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故意,且双方系亲属、邻里关系,故张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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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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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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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从轻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积极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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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向被害人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客观上有严重违法行为,主观上有严重过错;被不起诉王某甲家庭困难,有年幼的孩子和身患残疾的哥哥需要照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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