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及时支付了所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并取得工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归案后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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