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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构成逃逸。高某某在事发后第二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针对上诉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事故发生后,高某某离开现场不构成逃逸的上诉理由和辩护观点。经查,高某某在事发当日系酒后驾车,事故发生后未充分履行抢救义务,虽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救助,但其自身既没有报案,也没有主动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无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且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表示其离开现场的原因之一是喝酒了,害怕交警队查出来,就一直没有报案。因此,主观上高某某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既无报案,也没有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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