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无前科劣迹等情节,且鉴于其目前系在校大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作为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时鉴于其在诉讼环节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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