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