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安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70900元没收上交国库;罗某违法所得由思南县公安局追缴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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