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已涉嫌诈骗罪。荣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行为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荣某某等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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