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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公开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公开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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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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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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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成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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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兵聚众斗殴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应依法或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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