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