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班费属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本案中,龙北铁东水泥公司与何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何某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何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龙北铁东水泥公司应当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一审判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何某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认定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并无不当。龙北铁东水泥公司主张不应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2013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问题。在一审审理中,何某虽然提交了2013年记工票,但该记工票上考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班费属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本案中,龙北铁东水泥公司与何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何某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何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龙北铁东水泥公司应当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一审判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何某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认定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并无不当。龙北铁东水泥公司主张不应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2013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问题。在一审审理中,何某虽然提交了2013年记工票,但该记工票上考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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