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故意伤害罪,但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应当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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