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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窦某彬与被告周国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窦某彬与被告周国力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周国力亲笔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据等相关字据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周国力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国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窦某彬人民币215,000.00元,利息25,9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914.00元,保全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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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与李雄飞、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取款凭证,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真实且合法、有效,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在借条中原告与被告李雄飞约定月息为8,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其四个月的利息,剩余利息未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376,000.00元(时间自2014年1月27日至2017年12月27日,共计47个月×8,000.00元﹦376,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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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曲某、赵某某、孙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曲某向原告王某某累计借款1,000,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孙淑琴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故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曲某的借款合同成立并有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淑琴的担保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曲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被告孙淑琴在曲某未还款时,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曲某辩称,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但因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曲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后,认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驳回被告曲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故本院对曲某的管辖权抗辩不予支持。被告赵某某辩称,曲某借款用于经营,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赵某某未对此抗辩理由予以举证,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曲某、赵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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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赵某某、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李洪义向原告朱某某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被告赵某某、钟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债务人李洪义及担保人赵某某、钟某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承认向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97,500.00元,而非借款合同上的100,000.00元,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97,500.00元。庭审中,原告称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2.5分,且赵洪义已给付至2016年9月,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的利息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按债务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的诉请,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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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巍巍与李某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某双向原告杨巍巍借款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李某双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及按2分利计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杨巍巍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利息80,000.00元(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3月12日,按月息2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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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田某某申请拍卖扣押船舶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起诉人王某某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撤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院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18)黑0204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将该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予以撤销,故此方案已经不存在,所以对原告的此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原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撤销,新的方案尚未形成,所以起诉人并没有具有的异议之内容,原告提出要求法院重新做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不是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会依法做出具体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原告亦应当在原案执行程序中提出重新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请求,如起诉人王某某对新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方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综上,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故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王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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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常某某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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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南通市达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任某某是否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任某某是否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本案两份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是否错误;两份调解书的内容是否损害了任某某的民事权益。关于任某某是否在法定期间内起诉的问题。根据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04执177号执行裁定书可以认定任某某与陈铁军自愿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的时间为2017年6月6日,该裁定书作出的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该裁定变更任某某为(2017)黑0204执177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根据原告的主张,其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即于2017年9月得知本院作出了两份调解书。因此原告于2018年2月向本院提出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未超过6个月的法定期间。关于任某某是否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问题。因达某公司与万达公司之间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诉至本院,两起案件的结案时间分别为2015年12月18日和2016年4月14日。而任某某与陈铁军是在2017年6月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因此任某某未能参加达某与万达之间的诉讼系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本案的两份调解书的内容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任某某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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