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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郭某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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