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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挪用公款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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