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系投案自首,且就民事赔偿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沈阳市于洪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日常表现一般,与邻居关系融洽,同意对被告人张某纳入社区矫正,故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肖某某在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肖某某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犯罪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罚措施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黄某当庭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居住社区同意监管,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春某醉酒驾驶已经报废的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张春某认罪、悔罪,在本院审理期间能够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达成和解,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且其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节,可对其宣告缓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四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罪犯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而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应负全部事故责任,且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在诉讼中未能积极履行其民事赔偿责任,未能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上诉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请求,因缺少相关的法定、酌定情节,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在综合考虑张某某量刑的法定及酌定情节的基础上所作量刑适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民事赔偿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被告人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到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忽视瞭望,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系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已得到对方的谅解,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已经和解,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刘某2申请撤回附带民事告诉以及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附带民事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刘某2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告诉。二、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附带民事上诉。三、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吉0303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张柏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刘某341402.59元、丧葬费1591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忽视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在肇事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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