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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公开版)_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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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属于自首。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三条之规定,可以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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