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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东贝机电集团太阳能有限公司、陆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报告》原件应在东贝太阳能公司处保管,要求陆某某提供原件显然有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陆某某提供书证《报告》的照片作为证据已完成其举证责任。且该《报告》的照片所反映的事实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符合东贝太阳能公司的管理规定及流程,其所载明内容的可信度高,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东贝太阳能公司以多次查找而未查到为由不提供《报告》原件,又不能提出与上述照片内容不一致的证据,故东贝太阳能公司认为陆某某应提交《报告》原件及仅凭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陆某某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直至2015年7月1日才作出,且其为报销治疗工伤医疗费用曾向东贝太阳能公司主张权利,东贝太阳能公司于2016年7月履行了报销手续,故仲裁时效因东贝太阳能公司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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