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山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 李铁民人民陪审员 孙仔嘉人民陪审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洪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等候在现场接受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能够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出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薛洪某主观罪过较轻、薛洪某具有自首情节及薛洪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谅解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且与本院认定相一致,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薛洪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洪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明知同车人报警未予阻止且自行拨打急救电话、守候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应视为其具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刘铁军 代理审判员 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加之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其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其犯罪行为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孙某某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发生事故后吴某某逃离了事故现场,属交通肇事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2亲属及王某某1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某案发脱离现场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自首,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认罪悔罪,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某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赔偿,对被告人吕某某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虽未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将肇事情况电话通知单位主管领导,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对其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事发现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仍驾车上道行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保护。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案发脱离现场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取得被害方谅解,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一款,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小军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小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小军醉酒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小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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