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将其所盗物品归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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