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共同故意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且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杜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赵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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